[第1课] 婚姻关系的价值基础与性别分析

主题:婚姻关系既具有身份性和伦理性,又具有财产性与契约性,是社会综合系统之一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(三)的规定,便是对婚姻关系的现实反映,其在规制婚姻领域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同时,弥补了婚姻立法的不足,彰显了婚姻领域中的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。本讲注重婚姻关系的价值阐释,在探究婚姻关系的契约性、伦理性、身份性的基础上,以社会性别分析范式为切入点,阐释婚姻当事人在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领域的权利平等,倡导婚姻领域的意思自治与性别关怀,实现婚姻领域的男女平等与夫妻平等。

[第2课]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与道德救赎

主题:家庭暴力,自古有之。无论何时何地的家庭暴力,均是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权行为,是对家庭成员人格尊严的冒犯。该侵权行为不因家庭成员之间既存的身份关系——血缘关系、扶养关系、情感关系而得以豁免;也不因家庭成员之间脉脉温情的面纱所遮蔽。对于家庭暴力,应该是“零”忍耐。因为,家庭关系既是伦理关系,也是法律关系;既是身份关系,也是人格关系。只有对违背人道主义与性别关怀原则的家庭暴力予以坚决遏制,才能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,才能确保家庭成员的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神圣不可侵犯。本讲注重揭示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是尊卑身份与人格差等,系统阐释遏制家庭暴力的预防机制与救济机制,倡导和谐、平等的夫妻关系与亲子关系,实现法律规制与道德教化。

[第3课] 社会排挤与女性离婚权益的救济

主题:女性离婚权益的弱化,是社会排挤的结果。而要救济女性的离婚权益,则须从多角度着手。既要修正文化观念,明晰社会排挤现状和社会性别意识,又要完善现行的离婚救济体系;同时,还要在司法实践中对女性的离婚权益救济倾注人文关怀。只有从观念、立法、司法等层面重视女性离婚权益的救济,才能推进性别平等的进程,实现性别公正。本讲注重揭示女性离婚权益的弱化表征,探求救济女性离婚权益的措施——确立社会性别意识,充实离婚救济机制。即消除离婚女性的贫困化、公允评价家务贡献的价值、公平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、加大经济帮助的力度、提升离婚损害赔偿的效用,以保障女性的人身权与财产权,实现社会排挤背景下的女性离婚权益的救济。

[第4课] 经济帮助制度的社会性别分析

主题:经济帮助制度,渊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红色苏区立法,是我国独具特色的离婚救济制度。该立法传统在1950年、1980年《婚姻法》以及2001年《婚姻法》修正案中得以延续与传承。经济帮助制度自其产生时起,便担负着维护离婚女性的生存权益、救济离婚当事人的生活困难、促进性别平等与公平正义的功能。对经济帮助制度进行社会性别分析,有助于阐释经济帮助的立法目的,实现经济帮助的立法功能,救济女性的离婚权益,促进性别平等。本讲注重梳理经济帮助制度的源流,完成对经济帮助制度的社会性别审视。对离婚时陷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给予经济帮助, 不仅有助于离婚当事人摆脱经济困难, 而且有助于增进男女两性的真正平等。

[第5课] 性别排挤与女性土地承包权益的救济

主题:对农民而言,土地是生存之基。对女性农民而言,土地是生存之本。基于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,村规民约中深藏着男尊女卑的条款,剥夺了出嫁女、丧偶女、再嫁女、打工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,致使其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低下,人身权与财产权受侵害。为救济女性的土地承包权益,必须删除村规民约中的性别歧视条款,贯彻《宪法》、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、《土地承包经营法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,确保女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,实现村社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。本讲通过现实考察,分析女性土地承包权益弱化的原因——性别歧视、村规民约歧视、法律规范的隐性歧视、法律适用的显性歧视,探究保障女性土地承包权益的路径——程序法救济、实体法救济、伦理法救济。女性的土地承包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障,不仅是女性能否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权益的标志,也是男女两性人格平等与否的标志。

[第6课]社会排挤与女性劳动权益的法律救济

黑龙江大学公开课:性别与法律

学校: 黑龙江大学

讲师: 王歌雅

集数: 6

授课语言: 中文

类型: 中国大学视频公开课 法律 中国大学视频公开课

课程简介: 本课程是将法学与伦理学、社会学、女性学等学科知识体系紧密融合的课程。该课程审视了法律中隐藏的性别以及性别中欠缺的法律。本课程旨在传播并推进法律及社会生活领域中的“社会性别主流化”,实现性别的平等与正义。